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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4-2015医用高压氧舱安监察规程
更新时间:2018-01-19   点击次数:3758次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11月20日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10年4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氧舱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2010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2013年7月形成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年 月 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xxxx]x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xxxx年xx月在xxxxx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xxxx年xx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xxxx年xx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基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氧舱的分类规定,将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医用氧舱”改为“氧舱”,从而覆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范围。根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作为试点,在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氧舱技术的发展,在充分吸收事故教训的前提下,整合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监察各环节、各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废止以前零散的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覆盖氧舱安全监察工作内容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目  录

一、总则•••••••••••••••••••••••••••••••••••••••••••••••••••••••••••••••••••••••••••••
二、材料•••••••••••••••••••••••••••••••••••••••••••••••••••••••••••••••••••••••••••••
三、设计•••••••••••••••••••••••••••••••••••••••••••••••••••••••••••••••••••••••••••••

四、制造•••••••••••••••••••••••••••••••••••••••••••••••••••••••••••••••••••••••••••••
五、安装•••••••••••••••••••••••••••••••••••••••••••••••••••••••••••••••••••••••••••••
六、改造与维修•••••••••••••••••••••••••••••••••••••••••••••••••••••••••••••••••••••••
七、监督检验•••••••••••••••••••••••••••••••••••••••••••••••••••••••••••••••••••••••••
八、使用管理•••••••••••••••••••••••••••••••••••••••••••••••••••••••••••••••••••••••••
九、定期检验•••••••••••••••••••••••••••••••••••••••••••••••••••••••••••••••••••••••••
十、安全保护装置••••••••••••••••••••••••••••••••••••••••••••••••••••••••••••••••••••

十一、附则•••••••••••••••••••••••••••••••••••••••••••••••••••••••••••••••••••••••••••


附件A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附件B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附件C 氧舱产品合格证•••••••••••••••••••••••••••••••••••••••••••••••••••••••••••••••
附件D 氧舱安装数据表•••••••••••••••••••••••••••••••••••••••••••••••••••••••••••••••
附件E 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F 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附件H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J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试样)•••••••••••••••••••••••••••••••••••••••••••••••••••••
附件K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件L 氧舱年度检验报告•••••••••••••••••••••••••••••••••••••••••••••••••••••••••••••
附件M 氧舱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N 氧舱定期检验报告•••••••••••••••••••••••••••••••••••••••••••••••••••••••••••••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氧舱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氧舱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氧舱含义
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注1-1)等可呼吸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人员、动物在舱内治疗、适应性训练、试验(以下简称“舱内活动”)的压力容器。
注1-1: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减压舱和高海拔试验舱。
1.3.1 医用氧舱
包括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zui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 MPa(表压,下同);
(2)医用氧气加压舱,采用氧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zui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2 MPa。
1.3.2 高气压舱
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或者动物进行适应性训练、试验。
1.3.3 减压舱
减压舱(又称再加压舱,下同),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按照医疗需求调节舱内工作压力,用于对人员减压病症的治疗。
1.3.4 高海拔试验舱
高海拔试验舱(又称载人低压舱,下同),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医学试验、研究和人员训练以及装备试验,zui高气压高度不大于10000m[相当于工作压力不小于0.0265MPa(压力),氧分压不小于0.0209 MPa]。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还适用于移动式医用氧舱(注1-2)和其他载人压力容器(如盾构机械的承压载人过渡舱)。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氧舱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5级压力容器)。

持有氧舱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以下工作(注1-3):
(1)氧舱及其管道的设计;
(2)氧舱及其压力容器、管道的安装;
(3)氧舱及其管道的改造与维修。
注1-2:

移动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运送过程中或者在走行装置静止状态下对人员进行治疗的医用氧舱。
注1-3:

第(1)项用于本单位制造的氧舱及其管道。

第(2)于本单位制造的氧舱及其压力容器、管道;

第(3)原则上限于本单位所制造的氧舱及其管道。承担非本单位制造的氧舱改造工作时,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报告批复后,方能够从事该氧舱的改造工作。


1.5 不适用范围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水下装备、煤矿矿井设施等的载人容器;
(2)做为保健用途(含家庭用)的载人容器。
1.6 氧舱范围的界定
氧舱,包括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
移动式医用氧舱,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氧舱的各部件、系统与走行装置连接和固定的零、部件。
1.6.1 舱体
包括筒体、封头(含舱内封头)、舱门、递物筒、观察窗、照明窗、舱内管道、舱内物料(包括面板、纺织品、座椅(床)、地板等舱内设置,下同)、保温层等。
1.6.2 压力调节系统
包括气体加、减压设备、压力容器(含外购压力容器,下同)、气体净化装置、抽空设备、管道等。
1.6.3 呼吸气系统
包括呼吸气体供应装置、呼吸装置、加湿装置、管道等。
1.6.4 电气系统
包括电源开关、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供电电缆(线)、应急电源装置、继电器、接触器、配电柜(板)、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设备、照明装置(含应急照明装置,下同)、生物电装置等。
1.6.5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制冷、热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风扇驱动电机、散热器、加湿
装置、管道等。

1.6.6 消防系统
包括水喷淋消防系统(启动气源、储水罐、管道、控制阀门、喷头等,下同)和其他消防器材等。
1.6.7 安全保护装置
包括安全阀、应急切断装置、紧急排放阀、安全联锁装置、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含测氧仪,下同)、接地装置以及氧舱运行参数测定、显示、记录装置等。
1.7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氧舱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8 特殊规定
1.8.1 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特殊结构形式以及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舱,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能够进行试制、试用。
1.8.2 进口氧舱
(1)进口氧舱的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2)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
(3)进口氧舱制造过程中,因故未能进行监督检验的,到岸后,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9 遵循规范与引用标准
本规程遵行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主要引用标准如下: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
(4)GB 150《压力容器》;
(5)GB/T 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6)GB/T 19284《医用氧气加压舱》;
(7)GB 27513《载人低压舱》;
(8)GB 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9)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0)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1)GB/T 19904《医用氧舱用电化学式测氧仪》;
(12)GB/T 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
(13)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4)GB 3096《环境噪声标准》;
(15)JB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6)YS/T 650《医用气体及真空用无缝铜管》;
(17)GB 13277.1《压缩空气第1部:污染物净化等级》。

1.10 监督管理
1.10.1 基本要求
(1)氧舱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下同)、使用、检验等环节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境内、外氧舱制造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氧舱使用、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4)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氧舱使用登记工作;
(5)氧舱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1.10.2 生产单位及其人员
(1)从事氧舱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在取得许可资质后,方能够从事相应许可范围内的氧舱生产工作,并且对所生产的氧舱安全性能负责;
(2)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所生产的氧舱安全质量*责任人;
(3)从事氧舱的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对氧舱的设计、审核、审批工作质量负责;
(4)从事氧舱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且对所进行的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1.10.3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及其人员
(1)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能够从事核准范围内的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工作;

(2)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质量的*责任人;
(3)检验、检测人员(含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等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许可资格后,方能够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4)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证书(含设计鉴定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定期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1.10.4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1)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氧舱的购置、使用登记、使用、操作、维护、报废处理、年度检查、申报定期检验等氧舱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行负责;
(2)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氧舱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人;
(3)氧舱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操作、维护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资格后,方能够从事使用安全管理和操作、维护工作;
(4)氧舱的操作、维护人员对所进行的操作、维护工作质量负责。


二、材料
2.1 通用要求
(1)舱体以及承压部件采用的金属材料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管道元件(包括管子、弯头、三通、阀门、法兰等)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采用许可产品;
(3)舱体、观察窗、照明窗等采用的有机玻璃材料,应当符合浇铸型有机玻璃管材、板材的产品标准一等品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件或者按批次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
(4)氧舱管道采用非金属管道的,其材料应当为无毒和具有抗氧化性能;
(5)舱内物料在氧舱工作条件(压力、呼吸气浓度、湿度、温度等规定条件,下同)下,应当满足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购买具有难燃、阻燃处理和抗静电性能质量证明的产品;
(6)氧舱以及压力容器内壁喷涂的防锈涂料,应当是满足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要求的无毒型涂料;
(7)润滑材料以及液压介质不得使用油脂或者易燃、易氧化材料;
(8)密封材料(密封圈、垫等)应当采用抗氧化能力强、密封性能好的材料;
(9)电气系统的设备、仪器、仪表、电气元器件等,应当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 *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以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0)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符合GB502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
电缆》的要求;单芯屏蔽线、双芯屏蔽线应当符合JB8734《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的要求;高气压舱、减压舱内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采用符合 GB/T 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的要求;

(11)接地装置的埋地部分材料应当采用铜合金或者不锈钢材质。
2.2 无缝钢管
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采用的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要求。
2.3 不锈钢无缝钢管和铜合金管
除本规程第2.2规定以外的管道材料,不锈钢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要求。铜合金管应当符合GB/T1527《铜及铜合金拉制管》的要求。
2.4 高海拔试验舱采用的材料
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以及GB27513《载人低压舱》、设计文件的要求。
2.5 材料代用
(1)氧舱制造、安装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承压零、部件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件器件等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经由原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竣工图样上详细记录;
(2)氧舱改造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承压零、部件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件器件等的代用,事先应当由原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改造质量技术资料中详细记录;如果对非本单位制造的氧舱进行改造时,材料代用可由承担氧舱改造的单位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
(3)氧舱制造、安装、改造过程中,材料代用涉及本规程第3.7.2规定的,应当将材料代用资料提交承担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机构进行鉴定。


三、设计
3.1 设计文件内容
氧舱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计算书和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主要承压元件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图、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水喷淋消防系统图、氧舱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及其其他设计文件等。
3.2 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设计要求
氧舱的设计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
准的要求。

(1)金属材料氧舱舱体以及承压部件设计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以及GB 150《压力容器》的规定;
(2)氧舱管道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3)移动式医用氧舱的设计应当考虑舱体、管道的惯性力载荷、热胀冷缩,机械振动、外力冲击等走行装置在运送过程中所产生的情况,还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4)高海拔试验舱的设计应当考虑到低温、湿度以及低气压对氧舱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
(5)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医疗卫生、消防规范的要求;
(6)氧舱电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7)氧舱通舱件(需要在舱内、外部连通的零、部件)的设计,应当考虑到气密性能、绝缘性能、保温等影响因素。
3.3 设计基本要求
3.3.1 压力
(1)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氧舱顶部的zui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zui高工作压力,是指氧舱舱体、承压部件以及人员、动物进行舱内活动等条件下规定的所允许承受zui大压力载荷。
3.3.2 温度
(1)设计温度,是指氧舱在工作条件下所设定的zui高和zui低温度范围;
(2)zui高(zui低)工作温度,是指氧舱在进舱人员、动物进行舱内活动等条件下规定运行的温度范围。
3.3.3 结构
(1)氧舱舱体基本结构形式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
(2)单个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含治疗舱和过渡舱)的额定进舱人数应当不大于12人;
(3)有机玻璃材料氧舱筒体不允许开孔等导致应力集中、突变的结构形式,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15,并且不得使筒体承受加压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所需载荷以外的其他载荷;
(4)有机玻璃管材、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管材的zui大、zui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差应当不大于公称壁厚和公称厚度的10%;

表3-1 有机玻璃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表3-2 有机玻璃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5)移动式医用氧舱与走行装置连接结构的惯性力载荷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第3.10.1.1条的规定转换为等效静态力。
3.3.4 压力调节系统
(1)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质量要求应当满足表3-3要求;

表3-3 压力介质质量要求

(2)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提倡选用无油润滑压缩机;

(3)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储备量除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使用频次以及额定人员进舱活动用气量的需要;
(4)采用气、电动调节阀门的,应当配置一套手动机械阀门;
(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多人舱)的舱内、外应当设置应急排气装置;
(6)氧舱为多舱室的,每个舱室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
(7)除排气管道采用无缝钢管以外,其他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铜合金材料;
(8)高海拔试验舱为二个以上舱室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并且还应当设置两组以上的抽真空设备,每组抽真空设备应当满足各个舱室在不同压力下用气量的要求。
3.3.5 呼吸气系统
(1)呼吸气系统所提供的呼吸气体应当满足人员在舱内活动的呼吸气体需要zui大用量和流量的要求;呼吸气体质量指标(气体组成、浓度、湿度)应当符合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规定;
(2)呼吸气管道设计压力高于0.8MPa的,所设置的阀门应当为渐开式阀门。
3.3.6 电气系统

(1)设置在舱内的设备、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得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现象,所配置的开关应当为感应式开关,并且在舱外还应当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舱内外对讲、应急呼叫等通讯装置,应急呼叫装置应当在控制台上设置应急呼叫声光报警,声光报警信号仅能由操作人员切断;各个舱室设置的对讲装置与控制台之间,应当具备不间断双路对讲通讯功能,舱内对讲装置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开关,不允许使用无线对讲装置;
(3)医用氧气加压舱和移动式医用氧舱内部除设置对讲、应急呼叫通讯装置以及信号传感器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电器装置;
(4)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配备的视频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外部,并且能够与舱内有效隔绝和密封;
(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隔离变压器、电流过载保护等装置;
(6)医用氧气加压舱应当设置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7)氧舱的照明装置设计应当采用舱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装置与舱内应当能够有效隔绝和密封,并且还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装置;
(8)氧舱设置有应急电源装置的,应急电源装置应当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在供电网路中断时能够自动启动。
3.3.7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氧舱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空气调节、制冷、制热、加湿)的设计,应当满足氧舱工作条件和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要求;
(2)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控制以及加热、制冷(蒸发器除外)等装置应当设置在舱外,还应当配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其控制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控制台上,不得采用无线遥控装置。
3.3.8 消防系统
(1)氧舱舱内、外部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消防要求的器材、设施;
(2)氧舱设计有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每个舱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水喷淋控制装置;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启动气源(启动压力)、储水罐、管道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在舱内、外均设置控制阀门;
(4)水喷淋消防系统的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材料。


3.3.9 安全保护装置
(1)氧舱所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2)氧舱的每个舱室应当设置不少于2只相同规格的弹簧式安全阀,不作为治疗、训练、试验用途的过渡舱也应当设置1只弹簧式安全阀;
(3)舱门(外开式快开门结构的)、递物筒(治疗舱与过渡舱之间采用suang开门结构除外)应当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4)氧舱应当设置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4Ω;
(5)氧舱应当配置与测量介质相匹配的压力测定、显示装置;氧舱为二个以上舱室的,每个舱室应当至少配置2台压力测定、显示装置,其中1台应当为机械指针式压力表;
(6)氧舱应当配置具备自动报警、记录功能的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为多舱室设置时,应当对每个舱室内呼吸气体浓度进行测定、记录;
(7)移动式医用氧舱的接地装置应当与走行装置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Ω,连接还应当牢固可靠,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当走行装置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式医用氧舱还应当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4Ω;
(8)在控制台上应当设置氧舱运行数据(包括呼吸气浓度、呼吸气压力、氧舱工作压力、湿度、温度等)自动记录装置;
(9)舱内气体组成有分析要求的,应当设置满足气体组成分析要求的气体分析装置,并且还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置相应的过滤和限流装置。

3.4 安装设计要求
氧舱的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下氧舱安装要求:
(1)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当避免有可能聚集油脂污染的地点,并且压力调节系统应当安装在地面一层的建筑物内(单人舱、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除外);
(2)压力调节系统的设备不得与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3)压力调节系统进气口的安装,应当考虑到避开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4)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备、装置、管道等工作环境温度低于零度时,应当采取保温措施;
(5)氧舱排出废呼吸气体的管道出口的安装,应当考虑管道出口与油脂、火源等危险源的安全距离;
(6)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多人舱)应急排气装置的排气口应当设置在室外;
(7)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供氧管道应当按照一定方向倾钭(倾钭角3/1000)安装,并且在zui低点设置排水阀门;
(8)电线(缆)的敷设,应当为管沟、架空敷设,并且采用金属保护套管(除电网供电电缆外);强、弱电线(缆)尽量避免在同一管沟敷设,如果必须在同一管沟敷设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不得接触式交叉敷设;敷设时,电线(缆)和金属保护套管弯曲成型后的弯曲半径应当大于金属套管允许的zui小弯曲半径;
(9)电气系统的设备、装置、仪器、电线(缆)金属保护套管等应当与氧舱接地装置连接;

(10)高海拔试验舱的进气口安装时,应当设置在离地面高度3 m以上的位置,并且在进气口前应当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舱的空气的尘颗粒度不大于10 μm)和避开污染源。
3.5 设计使用年限
氧舱设计时,应当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和以下原则,确定氧舱设计使用年限:
(1)有机玻璃材料氧舱舱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大于使用次数超过5000次或者氧舱出厂以及舱体更换后5年(以先达到者的为限);
(2)金属材料氧舱舱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综合考虑失效模式、经济性、使用经验、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3)电气装置、仪器、仪表、电线(缆)以及电器元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满足相应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6 设计文件鉴定
氧舱的设计实施设计文件鉴定制度。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或者有关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承担。
制造和改造单位在氧舱投产、改造前,应当完成氧舱设计文件的鉴定,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设计文件用于氧舱制造、改造。
3.6.1 设计文件鉴定范围、要求和内容
3.6.1.1 设计文件鉴定范围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范围为氧舱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3.6.1.2 设计文件鉴定要求
(1)正在申请氧舱制造(含改造,下同)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受理,并且在受理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2)境外氧舱制造单位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前,应当将设计文件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方能够进行制造许可鉴定评审。


3.6.1.3 设计文件鉴定基本内容
制造和改造设计文件鉴定,按照以下相应要求进行:
(1)审查设计的氧舱是否在制造、改造资质许可范围内;
(2)查阅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3)审查设计文件所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是否现行有效,设计图样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中的签署是否完整;
(4)设计总图,审查编制的零件表、技术特性表、接口表、技术要求、人均舱容、无损探伤、热处理以及耐压试验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的规定;

(5)设计计算书,审查设计依据、设计参数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6)主要承压零部件图,审查舱门、递物筒、安全联锁装置、观察窗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7)舱体以及舱内布置图,审查舱体的布置,舱内主要部件的布置,舱内物料以及消防器材的选用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8)压力调节系统图和呼吸气系统图,审查系统原理,系统的设备、仪表、管道元件等的选用以及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耐压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管道安装和焊接、无损检测、清洗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9)电气系统图,审查系统原理,系统设备、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的选用以及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系统供电电源的种类,动力设备以及控制台的功率,由控制台供电的设备、装置电源种类,系统设备、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安装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10)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审查系统原理,系统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的选用以及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11)消防系统图(适用于采用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氧舱设计),审查装置原理,装置的设备、仪表、管道等的选用以及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管道的耐压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管道安装、焊接、清洗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12)安全保护装置,审查安全保护装置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检验试验条件等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13)氧舱安装,审查氧舱安装的电气装置、仪器、仪表的接地,电介质耐压强度,绝缘电阻,漏电流,进舱装置、仪器的电压,通舱件的密封,各种密封垫片、润滑脂、防腐涂料材质等安装要求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14)氧舱的不同型式、用途,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对本规程未提出的其他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进行鉴定。
3.6.2 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设计文件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

3.6.2.1 申请
氧舱投产前,制造(含改造单位,下同)单位应当向承担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交《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见附件A)和以下设计文件资料(一式两份):

(1)设计说明书和图样目录,包括设计依据,氧舱规格、型号,技术文件和图样编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和技术负责人,设计图样目录等;
(2)舱体设计计算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筒体厚度计算,封头厚度计算,承压零部件相关计算,支座的计算,安全阀选型以及泄放量计算,设计使用年限等;
(3)设计总图和主要承压零部件图,包括材料、零、部件表,技术特性表,接口表,技术要求,人均舱容,无损探伤、热处理、耐压试验要求和舱门,递物筒以及安全联锁装置,观察窗、照明窗、舱内封头和舱门等主要承压零部件图;
(4)舱内布置图,包括舱内物料、消防器材和舱内主要设施、部件布置等;
(5)压力调节系统图,包括压力调节系统的设备,管道,安全附件,压力显示和记录装置,系统工作原理,各管道段耐压试验参数和安装要求等;
(6)呼吸气系统图,包括呼吸气系统的设备,管道,安全附件,呼吸装置,加湿装置,压力、湿度、流量显示和记录装置,呼吸气浓度测定装置,系统工作原理,各管道段耐压试验参数和安装要求等;
(7)电气系统图,包括供电电源的种类、动力设备以及控制台的功率、隔离变压器容量、配电线路型号和截面积规格,电线(缆)敷设与安装接线技术要求,应急电源容量计算,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设备、照明装置和生物电装置以及氧舱运行数据自动记录装置的要求等;
(8)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包括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设备,管道,制热、制冷装置,温度控制装置,温度显示和记录装置,系统工作原理和安装要求等;
(9)消防系统图,包括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储水罐,输水管道,压力显示装置,控制阀门,系统工作原理,水喷淋消防系统试验参数和安装要求等;
(10)氧舱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其其他设计文件,包括氧舱安装要求,维护说明,使用的主要要求,操作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有机玻璃舱体,非金属材料,电气元器件,测试仪器仪表的使用年限等。
3.6.2.2 受理
(1)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收到制造单位提交的《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和设计文件资料后,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审查;
(2)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不完整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制造单位补齐;
(3)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完整、齐全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且应当将其中一份返回制造单位。


3.6.2.3 鉴定
(1)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制定“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质量记录表、卡,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2)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管理制度进行鉴定工作,并且在相关工作质量记录表、卡上记录鉴定情况和签字。
3.6.2.4 出具鉴定报告

3.6.2.4.1 鉴定结论
设计文件鉴定结论,分为“修改设计”、“鉴定通过”、“鉴定未通过”。
(1)“修改设计”为设计文件中个别设计部分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向制造单位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制造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设计文件;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对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
(2)“鉴定通过”为设计文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能够用于氧舱制造、改造;
(3)“鉴定未通过”为设计文件存在有重大隐患,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不能够用于氧舱制造、改造;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书面说明设计文件鉴定未通过的原因或者情况。
3.6.2.4.2 鉴定报告
(1)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出具《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B);
(2)设计文件鉴定结论为“鉴定通过”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除出具《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外,还应当在设计计算书、设计总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图、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消防系统图上加盖设计鉴定印章;
(3)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完成全部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加盖设计鉴定印章的设计文件(一套)和《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一份)寄送制造单位。

3.7 设计文件修改
3.7.1 一般修改
对“鉴定通过”的设计文件提出一般修改时,由制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向原设计人员提出修改建议,由原设计人员进行修改和确认,并且还应当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7.2 需要重新鉴定的修改
制造单位对“鉴定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以下情况修改时,应当按照本规程第3.6.2条的规定对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进行重新鉴定。
(1)承压部件(如舱体、舱门、递物筒、观察窗、照明窗等)、主要支承件的设计修改;
(2)压力调节系统和呼吸气系统(如呼吸气供应源装置、气体压缩设备等)的设计修
改;

(3)强度较低材料替代强度较高材料的;
(4)厚度较小材料替代厚度较大材料的;
(5)管道元件公称外径不同于原设计公称外径的;
(6)电气系统(如供电电源,动力设备,隔离变压器容量,配电线路型号和截面积规格,由控制台供电的系统、设备的电源种类等)的设计修改。
3.8 特殊规定
氧舱设计,没有相应的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而采用标准、境外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将或者境外标准转化,制定为企业标准,并且应当将企业标准报送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用于设计。


四、制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的要求
(1)制造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2)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制造氧舱;
(3)氧舱制造过程实施氧舱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未经制造监检的氧舱,不得出厂;
(4)制造单位应当逐台建立产品质量技术档案,产品质量技术档案至少包括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出厂质量技术资料、监检的相关资料等。
4.1.2 出厂技术资料
氧舱出厂时,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产品技术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氧舱竣工图样(包括设计总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图、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消防系统图等),竣工图样应当盖有设计文件鉴定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过程中发生了设计文件一般修改、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当在竣工图样上做出清晰标注,标注处还应当有修改人的签字以及修改日期;
(3)氧舱产品合格证(含《氧舱产品数据表》,见附件C);
(4)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当包括材料、零部件、外购件、外协件、舱内物料的产品
质量证明资料,制造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试验等记录、报告,产品质量计划等资料和产品铭牌复印件);如果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制造单位的检验印章;

(5)《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6)氧舱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除医用氧舱外,其他氧舱舱型需要提供)。
4.1.3 产品铭牌
制造单位应当在氧舱的显著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并且采用中文(也可采用中英文对照)和单位。产品铭牌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和型号;
(2)制造单位名称;
(3)制造单位许可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
(4)产品标准;
(5)加压介质;
(6)zui高工作压力;
(7)zui高(zui低)工作温度;
(8)呼吸气体化学元素符号;
(9)产品编号;
(10)设备代码(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附件D的规定);
(11)制造日期;
(12)额定进舱人数;
(13)人均舱容m3/人(设置多舱室的,应当分别标示各舱室人均舱容);
(14)舱体重量;
(15)设计使用年限。
铭牌上还应当留有标注使用登记证编号的位置。


4.2 焊接、外观和组装、无损检测、热处理的要求
4.2.1 基本要求
舱体焊接、外观和组装、无损检测、热处理除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除设计文件要求以外,氧舱不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板);
(2)除设计文件要求以外,氧舱的无损检测方法主要采取射线检测(RT)和磁粉检测(MT);氧舱舱门门框对接纵焊缝应当进行100%比例的射线检测;氧舱舱门门框与封头,
递物筒接管与筒体、观察窗法兰与筒体、照明窗法兰与筒体焊接的角焊缝应当进行100%比例的磁粉检测;氧舱设置有二个以上舱室的,隔舱封头与筒体焊接采取角焊缝焊接结构的应当进行100%比例的磁粉检测;

(3)除设计文件要求外,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舱内压力调节系统承压管道接头焊缝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医用氧气加压舱(单人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外部管道焊接接头射线检测比例不小于5%,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Ⅲ级;
(4)氧舱射线检测、磁粉检测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执行,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Ⅲ级;磁粉检测合格级别为Ⅰ级。
4.2.2 非金属材料承压部件外观和组装、热处理的要求
(1)有机玻璃材料承压部件的外观不得存有划痕、银纹、气泡等缺陷;
(2)有机玻璃材料承压部件组装时,不允许有开孔,不得施加除承受加压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所需载荷以外的其他载荷;
(3)有机玻璃材料承压部件的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工作可以由材料供应方进行,材料供应方应当向制造单位提供热处理记录和报告。
4.3 耐压试验
4.3.1 基本要求

(1)耐压试验前,氧舱各连接部位的紧固件应当装配齐全和紧固;
(2)氧舱设置有二个以上舱室的,应当对各舱室分别进行耐压试验,当各个舱室耐压试验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氧舱的整体耐压试验;
(3)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管道耐压试验应当按照各个系统压力试验的要求分段进行,符合要求后,再对系统进行全系统耐压试验;
(4)耐压试验设置的压力表应当采用2台相同量程、精度和在检定有效期内,测量范围为试验压力2~3倍的压力表,并且安装在氧舱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5)耐压试验的试验环境和介质温度应当大于5℃;
(6)耐压试验保持压力期间,不允许采用加压的方式保持压力恒定;
(7)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承压件施加外力,试验区域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试验场地内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场地;
(8)耐压试验出现不合格时,应当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当重新进行耐压试验。
4.3.2 耐压试验种类
氧舱耐压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金属材料氧舱(高海拔试验舱除外)进行液压试验,有机玻璃材料氧舱进行气压试验。
4.3.3 耐压试验压力
耐压试验的压力应当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耐压试验的压力

注4-1:表中为设计压力。
4.3.4 液压试验
(1)液压试验介质为洁净的水,避免油脂污染,液压试验符合要求后应当采用压缩空气将水渍清除干净;
(2)液压试验前,舱内应当充满介质,排净气体,舱外部表面应当保持干燥;
(3)液压试验过程中应当无异常响声、无渗漏、无可见变形。
4.3.5 气压试验
(1)气压试验介质应当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者空气,避免油脂污染;
(2)气压试验应当使用检漏液进行捡漏,试验过程中应当无异常响声、无泄漏,无可见变形。
4.4 气密性试验
氧舱气密性试验应当在耐压试验符合要求以及舱内管道、电气元器件、仪器、装置、电线(缆)、舱内物料等安装完成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气密性试验所使用的介质符合本规程第4.3.5(1)的规定,试验压力为氧舱的zui高(zui低)工作压力,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泄漏率满足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
(2)氧舱设置二个以上舱室的,对逐个舱室分别进行气密性试验,当各个舱室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氧舱整体气密性试验;
(3)舱内管道气密性试验应当单独进行,试验压力为该管道的zui高(zui低)工作压力,保压时间和泄漏率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


4.5 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
(1)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安装时,应当固定牢靠,具有良好的接地导电性;
(2)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应当进行脱脂处理,脱脂处理后进行清洗和吹扫,并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污染;
(3)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的密封元件应当采用紫铜或者聚四氟乙烯等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易氧化、不耐燃材料以及石棉制品等材料;
(4)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的弯头不允许采用直角焊接弯头;
(5)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舱内压力介质和呼吸气体进、出口应当进行有效
隔离,避免气体短路;

(6)手动应急排气装置的设置位置、警示标志(含开、关方向标志)、泄压至0.01MPa的时间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
(7)控制台内设置的呼吸气系统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材料管子。
4.6 电气系统
(1)进入舱内仪器、装置等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应当采用安全电压,满足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的要求;
(2)舱内敷设的电线(缆)应当采用暗装形式,并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金属保护套管的内径应当大于电线(缆)外径的2倍,管口距电器元件进线处距离应当不大于100mm,在管口应当加装防磨塞(软管接头);舱内敷设的电线(缆)不允许有中间接头,与电器元件连接接头应当采用焊接形式,并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当相互错开;
(3)照明装置与照明窗有机玻璃应当保持适当距离,防止有机玻璃材料加速“劣化”;
氧舱的照明设计为自然光照明的,不允许安装任何照明装置;
(4)应急电源装置在供电网路中断自动启动后,应当保持应急照明、应急呼叫、舱内外对讲和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等装置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5)医用氧气加压舱设置的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应当与人体有良好的接触性能,不易脱落;
(6)移动式医用氧舱的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等的电线(缆)连接接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受到热胀冷缩,机械振动,外力冲击等情况造成损坏和脱落;
(7)高海拔试验舱舱内的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生物电装置、电线(缆)等电气元器件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结露”现象,造成短路。
4.7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在氧舱工作条件下,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电机应当满足额定电压90%时能够启动,额定电压110%时不得产生负荷过载情况;
(2)氧舱的设计有绝热要求的,应当对舱体进行内、外部防锈处理,绝热层采用的材料应当满足对人体、环境无害和消防的要求;
(3)氧舱湿度测定传感器的采集口应当与进气口保持适当的距离,保证测定湿度数据的准确性。
4.8 消防系统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置消防器材或者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出相应标志(如“消防器材”、“消防装置启动阀门”等);
(2)设置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氧舱,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满足启动响应时间不大于3s,喷水强度大于50L/m2·min,同时向各舱室供水时间大于1min的要求。

4.9 出厂要求
氧舱出厂时,除舱体外部在安装现场连接的各个系统管道,控制台连接各系统部件的管道,舱群的各个舱体之间焊接等工序需要在安装现场施工的以外,其他氧舱的相关制造工序均应当在制造单位内完成,不得将氧舱的制造工序安排在安装过程中进行。


五、安装
5.1 基本要求
(1)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氧舱的安装;
(2)安装过程实施安装监检,未经安装监检的氧舱不得投入使用;
(3)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不含筒体的部分材料为有机玻璃)、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安装过程不实施安装监检;
(4)安装单位在氧舱安装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氧舱出厂质量技术资料和安装施工方案等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并且对安装施工方案进行确认;
(5)安装单位在氧舱安装时,不得安装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以外的其他附加设备、装置、仪器、仪表和舱内物料等,不得改变工作介质、运行参数和减少人均舱容以及改变氧舱用途;
(6)高气压舱、减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的安装除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其工作条件下的使用要求。
5.2 安装告知
安装单位在氧舱安装施工前,应当向使用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书面告知,并且提供下列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
(3)压力容器(含承压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
(4)《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
(5)安装施工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5.3 安装施工现场
(1)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作业和检测人员(焊工、电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人员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等),配备相应的安装设备以及检验检测、试验装备;
(2)安装单位根据安装施工的实际情况建立临时库房,安装施工用焊接材料、管道元件、电气元器件等相关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
保管和存放;

(3)有可能接触高浓度氧气的安装施工现场,在安装过程中严禁油脂污染。
5.4 安装施工要求
5.4.1 舱体、压力容器

(1)舱体、压力容器、管道安装质量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
(2)舱体、压力容器、管道以及设置的可移动的金属材料装置、部件应当进行等电位处理;
(3)有机玻璃材料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的舱体应当固定牢靠,防止舱体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移动。
5.4.2 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
(1)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气体压缩、净化等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并且采取有效的防止震动和降低噪音措施,配置的安全附件、防护罩应当安装齐全;
(2)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管道在施工现场弯制时,应当采用机械方式,弯曲半径应当大于4倍管子外径,严禁敲击成型;管道所采用的弯头应当为冲压成型,弯头材料应当与管子材质相匹配;铜和不锈钢材料的管道不允许热弯成型;
(3)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管道(排放管道除外)焊接接头射线检测比例应当不小于5%;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Ⅲ级;
(4)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使用的管道元件在安装前应当进行脱脂处理,脱脂处理后应当进行吹扫和清洗;
(5)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的,不得与电线(缆)同沟安装,管沟内应当通风良好,不得有油脂污染;管沟与电线(缆)沟之间或者交叉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6)呼吸气体供应源的设备、装置应当安装在场地或者独立房间内,场地或者独立房间的通风、照明、电器防爆、禁油、消防等应当满足GB 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7)呼吸气系统排废气放散口应当呈倒“U”形,并且高出地面3m,在排废气放散口附近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严禁烟火”标志;
(8)氧舱外部环境温度低于零度的,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备、装置、管道等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
(9)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安装后,应当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涂色和标注介质流向标志;

(10)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安装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当先对各个装置、管段进行,符合要求后,再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
5.4.3 电气系统
5.4.3.1 电线(缆)接头

(1)电气系统的电线(缆)接头应当采用冷压压接或者焊接的方式,其接头处还应当进行绝缘处理;
(2)电线(缆)的接头采用冷压压接方式的,应当压接紧密,表面不得有裂纹,保证压接深度和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
(3)电线(缆)的接头采用焊接方式的,应当在焊接前制成环形接头后,再进行焊接;
(4)各电线(缆)的接头的位置应当相互错开有效距离。
5.4.3.2 警示标志
在氧舱控制台以及电气柜、配电柜(板)、电气开关等强电接入端子位置,应当标示红色警示标志。
5.4.3.3 其他电气装置
电流过载保护、隔离变压器、应急电源、对讲、应急呼叫、照明(含应急照明)、视频、生物电等设备、装置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
5.4.4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采用软轴驱动温度调节设备风扇的,软轴通过舱体的部件和舱体的开孔部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舱内环境调节系统通过舱体的制冷管路应当为连续结构,在穿过保温(冷)层时不得形成“冷桥”现象。
5.4.5 消防系统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水喷淋消防系统储水罐应当进行内部防腐处理;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水喷淋消防系统储水罐、启动气源等装置的安装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5 氧舱舱群的安装
5.5.1 氧舱舱群

氧舱舱群是指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在安装施工现场进行组焊、检查、检测、试验工作的氧舱:
(1)二台或者以上的单独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使用同一套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一个控制台进行控制和操作的;
(2)二台或者以上的单独氧舱由过渡舱连接,构成一组可以每台单独运行或者同时
运行的。

5.5.2 氧舱舱群安装的基本要求
(1)氧舱舱群在安装施工现场组焊、检查、检测、试验等过程的基本要求应当按照本规程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氧舱舱群二个舱的门框与门框对接环焊缝,应当进行100%比例的射线检测;
(3)氧舱舱群安装施工现场组焊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4.4条的规定分别对各个现场组焊部件进行气密性试验。
5.6 安装调试
(1)氧舱在安装调试前,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4.4的规定进行氧舱整体气密性试验;
(2)安装工作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调试;
(3)氧舱经过检查调试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氧舱技术特性,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共同进行试运行;在氧舱检查调试和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安装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记录出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和重新检查的结果,记录应当存入氧舱安装质量技术资料中。
5.7 安装质量技术资料
安装单位在氧舱安装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安装质量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安装质量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实施安装监检的);
(2)安装施工方案;
(3)氧舱安装平面图;
(4)安装检查、检测、试验记录、报告以及设计文件修改、材料变更等相关资料;
(5)安装调试、试运行记录、报告;
(6)《氧舱安装数据表》(见附件D);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六、改造与维修
6.1 改造与维修的含义
(1)氧舱改造,是指在用氧舱与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规定不一致以及需要变更使用需求而改变原设计,对氧舱进行符合性改进和原有功能的调整;
(2)氧舱维修,是指在用氧舱的部分功能与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不一致,不需要改变原设计,仅进行现有部分功能的恢复或者更换配件。

6.2 基本要求
(1)氧舱的改造过程实施改造监检,未经改造监检的氧舱,不得重新投入使用;
(2)改造单位应当针对改造的实际情况和产品技术特性,编制改造施工方案;
(3)改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改造施工方案以及相关氧舱的改造质量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对改造施工方案进行确认;
(4)氧舱维修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根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进行,也可委托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进行;
(5)氧舱经改造后,使用单位在氧舱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8.3条的规定,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6.3 改造告知
改造单位在氧舱改造施工前,应当向所在地质监部门书面告知。在告知时,应当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检验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和《氧舱安装数据表》;
(3)《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改造施工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6.4 改造与维修的要求
氧舱改造与维修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涉及承压部件需要现场组焊的,必须按照原焊接工艺施焊,如果焊缝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检测方法、比例、射线检测技术等级、合格级别需要满足产品相应标准的要求;
(2)涉及承压部件改造的,应当分别对各个承压部件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3)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改造与维修后,应当满足产品安全性能与安全使用的要求。
6.5 改造施工现场、调试
氧舱改造施工现场、调试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3、第5.6的规定执行。
6.6 改造与维修质量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在改造与维修施工过程中,应当作好各项施工记录和检查、检测、试验记录、报告,在改造与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与维修质量技术资料。改造与维修质量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注6-1);
(3)改造部分的竣工图样;
(4)改造与维修的检查、检测、试验记录、报告以及相关质量技术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注6-1:氧舱改造监检的监督检验证书采用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格式。
6.7 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
6.7.1 特殊规定

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不允许进行改造。有机玻璃材料舱体应当在达到使用寿命时,由制造单位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氧舱应当进行整体气密性试验。
在氧舱改造中,涉及到对原设计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1.8.1进行处理,或者按照第3.7.2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1)改变舱体结构的;
(2)改变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
(3)在改造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特殊结构形式的。
6.7.2 禁止性要求
(1)使用单位以及个人不得进行氧舱改造工作;
(2)氧舱改造与维修时,不得改变压力介质、运行参数和减少人均舱容以及改变氧舱的用途;
(3)氧舱改造与维修时,不得添加和设置不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装置、仪器、仪表和舱内物料等。


七、监督检验
7.1 监检含义

氧舱监检,是指由检验机构在氧舱制造、安装和改造过程中,在制造和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试验(以下简称自检)结果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对氧舱制造、安装和改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工作。
氧舱监检工作分为制造、安装和改造监检,其中氧舱安装监检含移装监检。
7.2 基本要求
(1)氧舱的制造、安装和改造过程应当实施监检;
(2)氧舱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制造、施工单位的自检;

(3)在实施监检过程中,制造和施工单位与检验机构发生争议时,制造和施工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7.3 制造和施工单位、检验机构及其监检人员义务与职责
7.3.1 制造和施工单位义务

(1)在氧舱的制造、安装和改造前,制造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监检申请;
(2)制造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监检工作条件,及时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真实的相关质量技术资料、检查、试验记录、报告等资料;
(3)制造和施工单位应当联络人员负责与检验机构联络,在需要监检人员到现场确认的监检项目时,联络人员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4)未经制造、安装和改造监检的氧舱不允许出厂和投入使用;
(5)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机构支付监督检验费用。
7.3.2 检验机构及其监检人员职责
(1)氧舱的制造监检工作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授权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氧舱的安装和改造监检工作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授权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2)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3)实施监检工作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结合氧舱制造、安装和改造的实际情况和技术特性,基于制造和施工单位的产品质量计划和安装和改造施工方案确定监检项目;
(4)承担制造监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得将制造监检的监检项目转到安装过程中进行;氧舱安装监检时,已实施制造监检的监检项目,承担安装监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重复性监检;
(5)检验机构在监检工作实施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和施工单位告知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名单和检验机构、监检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项目;
(6)技术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质量情况;
(7)监检人员应当及时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工作记录;
(8)检验机构及其监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资料,并且对制造和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9)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表的内容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工作的数据。


7.4 监检程序
氧舱制造、安装和改造监检程序包括监检申报,监检资料审查,监检的实施,出具监检证书。

7.4.1 监检申报
制造和施工单位在下述工作开始之*个工作日,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申报监检,并且向检验机构提交监检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受理证明,开始试制产品;
(2)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开始制造产品;
(3)氧舱安装、改造、移装开始施工。
7.4.2 监检资料审查
检验机构应当对制造、施工单位提交的监检资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单位,予以补正。
制造、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氧舱监检资料(注7-1)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复印件);
(2)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规程、产品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3)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命文件;
(4)持证焊工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焊工代号等),质量检验人员一览表,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 (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资格证编号等);
(5)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和评价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分供(包)方有制造行政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交制造许可证的复印件];
(6)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7)产品质量证明资料,产品合格证(包括压力容器、承压部件);
(8)《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
(9)安装、改造施工方案(包括施工人员一览表,质量技术负责人,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电工等人员的一览表(注明资格证编号、持证项目、有效期限等),检验人员一览表,施工设备、检验检测仪器一览表,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计划等);
(10)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款所列资料发生变更时,制造、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
注7-1:氧舱制造监检资料为(1)中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或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复印件)和(2)、(3)、(4)、(5)、(6)、(10)规定的资料 。氧舱安装和改造监检资料为(1)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复印件)和(7)、(8)、(9)、(10)规定的资料。
7.4.3 监检实施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结合氧舱技术特性和制造、安装和改造的实际情况,基于制造和施工单位产品质量计划和安装和改造施工方案
确定监检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实施监检工作。

7.4.4 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项目均能够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制造监检证书》见附件E)或者《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安装监检证书》见附件F)。制造监检结论符合要求的,在产品铭牌上打“TS”监检钢印。
7.5 监检工作方式和监检项目分类
7.5.1 监检工作方式

氧舱监检工作应当采取现场监督确认,监督检查,自检资料审查确认三种监检工作方式。
7.5.2 监检项目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具体要求如下:
(1)A类监检项目,是指对氧舱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达到该类监检项目时,制造和施工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氧舱制造、安装和改造工作,监检人员到现场监督该监检项目的实施情况;其结果得到监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以转入至下一道工序;
(2)B类监检项目,是指对氧舱安全性能具有关键作用的项目。在达到该类监检项目时,监检人员一般应当在制造、安装和改造现场监督该监检项目的实施;如果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制造和施工单位在自检结果合格后,可以转入到下一道工序,监检人员随后应当对该监检项目的自检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3)C类监检项目,是指对氧舱安全性能有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人员通过审查制造和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自检记录、报告等检验试验资料,对该监检项目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7.6 监检内容和基本要求
7.6.1 氧舱监检基本内容

(1)通过相关质量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性能工序的审查、检验与见证,对制造和施工单位进行氧舱制造、安装和改造过程及其检验、试验结果是否满足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生产单位氧舱制造、安装和改造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检查。


7.7 氧舱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
7.7.1 制造监检资料

氧舱制造监检资料审查包括制造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逐台审查氧舱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产品质量计划。如果氧舱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时,监检人员可以按照产品型号进行审查。
7.7.1.1 制造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件(C类)
(1)审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或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焊接、无损检测、电工等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7.7.1.2 设计文件(C类)
(1)审查氧舱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2)审查《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是否有效和能够覆盖产品,设计总图等图样上是否有设计鉴定印章;
(3)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7.1.3 质量计划(C类)
(1)审查产品质量计划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
(2)审查制造过程质量控制内容、要求和检验试验与技术参数是否列入;
(3)审查是否记录了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签字的确认;
(4)审查是否明确了监检项目(A类、B类、C类)的确认点。
7.7.1.4 工艺文件(C类)
(1)审查是否依据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编制了相应的焊接工艺规程(WPS);
(2)审查是否编制了无损检测工艺(通用、)规程;
(3)审查氧舱制造、检验工艺文件是否齐全。
7.7.2 材料、零部件
7.7.2.1 主要承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B类)
(1)审查主要承压元件材料、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材料复验以及无损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有材料复验和无损检测要求时);
(3)使用境外材料以及新材料时,审查是否按照本规程第1.8.1条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定和批准。
7.7.2.2 材料标志(B类)
(1)检查主要承压元件材料标志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2)审查材料发放记录、材料标志移植记录以及现场材料标志移植是否符合要求。
7.7.2.3 材料代用(B类)
采用的承压元件材料以及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电气元器件发生材料代用时,审查有关材料代用的审批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7.7.2.4 非金属材料(B类)
审查非金属材料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7.7.2.5 舱内物料(B类)
审查舱内物料质量证明资料,以及防火级别是否符合要求。
7.7.2.6 电气元器件(B类)
(1)审查电气元器件的质量证明资料或者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呼吸气体测定装置的浓度传感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7.7.2.7 外购、外协零部件(B类)
审查外购、外协件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有行政许可和监检要求的外购、外协件,审查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制造许可证和监检证书。
7.7.3 组对、装配与焊接
7.7.3.1 组对、装配(B类)

审查主体焊缝组对与装配的错边、棱角、坡口表面质量、坡口间隙等的检验项目结论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进行抽查验证。
7.7.3.2 焊接工艺评定(A类)
(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预定的焊接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试件、试样制取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现场监检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施焊,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监检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试验,检查试验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试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其项目齐全、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7.7.3.3 焊接 (B类)
(1)检查焊接材料、焊缝外观质量、焊接工艺执行情况、审查焊工资格、焊工钢印(焊工标识)、焊接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2)焊缝发生返修时,审查焊缝返修是否按照程序审批、焊缝返修工艺评定报告、焊缝返修工艺规程、返修次数和焊缝返修后检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7.7.4 无损检测
7.7.4.1 无损检测设备(C类)

检查无损检测设备校准、标定(曝光曲线、黑度计、密度片等)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7.7.4.2 无损检测记录、报告和射线底片(B类)
制造单位应当在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前,将焊缝无损检测记录、报告、射线检测底片提交给监检人员,监检人员应当逐台审查其无损检测记录、报告、射线检测底片是否
符合要求。监检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出具无损检测报告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
(2)检查无损检测实施的时机、比例、部位、执行的标准和评定级别;
(3)审查无损检测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无损检测报告的填写、审核、结论、复评、发放以及不合格部位的复验检测、扩探比例、扩探记录、扩探检测报告;
(4)检查射线底片,审查射线底片质量。
7.7.4.3 无损检测分包(B类)
(1)审查无损检测分包方的核准范围以及人员资格证、分包协议、无损检测通用工艺和工艺等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是否对分包方的无损检测工艺、无损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确认。


7.7.5 热处理
7.7.5.1 热处理工艺(C类)

审查热处理工艺评定报告、热处理工艺、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曲线、热处理报告等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7.7.5.2 热处理报告以及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曲线(B类)
审查热处理报告、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曲线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热处理工艺的要求。是否由热处理责任人员审核确认。
7.7.5.3 热处理分包(B类)
制造单位热处理工作由分包方承担时,审查对热处理分包方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制造单位热处理责任人员是否对分包方的热处理工艺和热处理报告、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曲线是否进行了审核确认。
7.7.6 外观、几何尺寸(B类)
(1)检查舱体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焊缝布置图,必要时现场检查焊缝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报告其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抽查舱体几何尺寸以及母材和非金属零部件的表面机械损伤情况是否符合要问。
7.7.7 耐压试验与气密性试验
7.7.7.1 耐压试验(A类)

(1)检查耐压试验设备、试验介质、介质温度、环境温度、试验用压力表的规格、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试验压力和保压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耐压试验是否有渗漏、可见的变形,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的响声;

(4)审查耐压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7.7.7.2 气密性试验(B类)
(1)检查气密性试验的试验设备、试验介质、介质温度、环境温度、试验用压力表的规格、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试验压力和保压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气密性试验记录、报告(试验方法、试验介质、试验压力、保压时间、泄露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7.7.8 压力调节系统(B类)
(1)检查压力调节系统的管件、阀门、密封件的标识移植或者标识记录以及选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设计、制造资料,检查应急排气装置(适用于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选型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压力容器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压力调节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测量、显示、记录仪器仪表的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7.7.9 呼吸气系统(B类)
(1)检查呼吸气系统的管件、阀门、密封件的标识移植或者标识记录以及选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管子、管件、阀门、密封件脱脂处理和清洗、吹扫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舱内进气口与排气口是否有效隔离;
(4)审查呼吸气供气源装置、呼吸装置、加湿装置以及呼吸气压力、湿度、浓度测量、显示、记录仪器仪表质量证明资料,其选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7.7.10 电气系统(B类)
(1)检查控制台、配电柜(板)以及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应急电源、应急呼叫装置、通讯对讲装置、照明装置、视频、生物电装置、操作数据测定、显示、记录装置等相关电气设备的设置以及选用型式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氧舱的进舱电压是否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是否装设了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装置;
(3)检查医用氧气加压舱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舱内导线敷设及其保护套管,导线接头与电气装置连接是否采用焊接方法,并且裹以绝缘材料,导线接头位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审查控制台与舱室之间的通讯对讲装置和照明装置的自检记录,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7.7.11 环境调节系统(B类)
(1)检查环境调节系统的空调电机、控制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配备的短路以及过载保护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舱内是否设置了采用电辅助加热装置。
7.7.12 消防系统(B类)
(1)检查消防系统或者消防装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水喷淋消防系统或者消防装置自检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7.7.13 安全保护装置(B类)
(1)审查呼吸气浓度测定仪器、流量计、测温计、压力表等仪表的质量证明资料,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测量呼吸气体浓度的传感器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呼吸气浓度测定仪器的声、光报警调试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安全阀型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设有电动或者气动传动机构的舱门设置的手动操作机构,审查手动操作机构开门时间和调试的自检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快开式外开门结构舱门、递物筒的安全联锁装置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安全联锁装置锁定压力、复位压力和调试的自检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7.7.14 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审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审。
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GST Z0004的规定,结合制造单位氧舱制造过程,对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且出具“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评审报告”。

7.8 氧舱安装和改造监检的基本要求
7.8.1 氧舱安装和改造监检资料
7.8.1.1 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C类)

(1)审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焊接、无损检测、电工等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7.8.1.2 氧舱安装和改造设计文件和质量技术资料(C类)
(1)审查氧舱安装和改造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安装和改造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氧舱、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氧舱产品合格证,竣工图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氧舱制造监检证书》、制造过程检验检测记录、报告等) 是否符合要求。
7.8.1.3 安装和改造施工方案(C类)
(1)审查氧舱安装和改造施工方案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
(2)根据氧舱安装和改造的技术特性,审查是否将氧舱安装和改造过程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试验要求,安装、改造、调试的技术参数,安装和改造工艺要求(包括焊接工
艺、无损检测工艺、检验试验规程) 等列入施工方案;

(3)审查氧舱有特殊技术要求和采用了安全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质量控制要求是否列入施工方案;
(4)审查是否明确了监检项目(A类、B类、C类)的确认点。
7.8.2 材料、零部件
氧舱安装的材料、零部件监检内容主要包括在安装和改造现场外购的承压元件材料、焊接材料、非金属材料、电气元器件以及材料代用等。有制造行政许可和监检规定的外购件,应当审查制造许可证以及监检证书。
7.8.2.1 主要承压元件材料、零部件、焊接材料以及非金属材料 (B类)
(1)审查主要承压元件材料、零部件、焊接材料以及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材料复验以及无损检测报告(材料有复验和无损检测要求时)是否符合要求。
7.8.2.2 材料标志(C类)
(1)检查主要承压元件材料标志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2)审查材料发放记录、材料标志移植记录以及现场材料标志移植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7.8.2.3 材料代用(B类)
采用的承压元件材料以及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电气元器件发生材料代用时,审查有关材料代用的审批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7.8.2.4 电气元器件(B类)
审查电气元、器件的质量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7.8.3 安装和改造现场焊接
7.8.3.1 焊接工艺评定(A类)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需要在氧舱安装和改造现场进行现场焊接工艺评定工作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和改造现场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预定的焊接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试件、试样制取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现场监督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施焊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监督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试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7.8.3.2 焊接 (B类)
抽查和审查氧舱安装的焊接材料、焊缝外观质量、执行焊接工艺情况、焊工资格、

焊工钢印(焊工标识)、焊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7.8.3.3 焊接返修(B类)
焊缝发生返修时,审查焊缝返修是否按照程序审批、焊缝返修工艺评定报告、焊缝返修工艺规程、返修次数和焊缝返修后检验检测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7.8.4 舱体安装(B类)
(1)审查舱体的支座安装位置,与基础的连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抽查氧舱有机玻璃观察窗是否有划痕、损伤、银纹等缺陷;
(3)抽查舱门以及递物筒密封圈安装是否平整,有无破损。
7.8.5 压力调节系统(B类)
(1)抽查压力容器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2)抽查压力调节系统管道安装的排列、固定、防腐(锈) 是否符合要求;
(3)抽查舱外应急排气装置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7.8.6 呼吸气系统(B类)
(1)审查氧舱呼吸气体供应源装置、加湿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呼吸气系统管子、管件、阀门脱脂处理和清洗、吹扫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抽查排废呼吸气管道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7.8.7 电气系统(B类)
(1)审查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应急电源、应急呼叫装置、通讯对讲装置、照明装置、视频、生物电装置、操作数据测定、显示、记录装置等相关电气设施的安装、调试、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抽查进舱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3)抽查电气系统的控制台、配电柜(板)以及导线敷设、保护套管、导线接头与电气装置连接等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氧舱控制台上的电气开关和运行数据测量、显示、记录装置的安装、调试、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7.8.8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B类)
(1)检查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空调电机以及控制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温度传感器安装、调试、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7.8.9 消防系统(B类)
(1)审查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消防器材、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7.8.10 安全保护装置(B类)
(1)审查安全阀的校验证书及其整定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的安装、调试、检验记录(包括声、光报警和呼吸气
浓度记录功能等)以及传感器有效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所采用计量器具的合格证或者质量证明书以及检定证书和检查采用的压力表种类、精度、量程、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氧舱接地装置以及与舱体连接情况,测量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5)审查外开式快开门结构的舱门、递物筒安全联锁装置的检查、调试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7.8.11 气密性试验(C类)
(1)审查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安装后,各个系统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记录、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氧舱整体气密性试验的记录、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7.8.12 调试、试运行、验收(A类)
(1)现场监督检查氧舱调试、试运行情况,确认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氧舱调试、试运行记录、报告和验收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7.8.13 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评审
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GST Z0004的规定,结合施工单位氧舱安装和改造过程,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氧舱安装和改造的质量控制要素)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且出具所涉及质量控制要素实施情况评审报告。
7.9 发现问题的处理
7.9.1 一般问题
在监检工作中,制造和施工单位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设备)安全性能存在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及时向制造和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G)。
7.9.2 严重问题
在监检工作中,制造和施工单位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设备)安全性能存在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严重问题时(注7-2),检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和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H),并且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注7-2: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予以纠正;制造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如涂改、伪造、转让或者chu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chu卖或者非法提供质量证明资料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除前述严重问题外,其他问题为一般问题。

7.9.3 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回复
制造和施工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联络单》和检验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书》,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当包括针对所提出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计划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整改后自检结果。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通知检验机构和监检人员进行确认。


7.10 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和监检工作记录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根据监检工作需要制定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和监检工作记录的要求。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和监检工作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在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和监检工作记录整理、汇总、存档,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7.10.1 监检工作见证资料
监检工作见证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氧舱制造(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注7-3);
(2)制造和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计划和施工方案;
(3)制造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自检报告(需监检人员签字确认的);
(4)制造和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的书面回复以及整改后自检结果;
(5)其他必要的证明监检工作资料等。
注7-3: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结合氧舱技术特性和制造、安装和改造的实际情况,编制《氧舱制造(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至少应当包括制造和施工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执行标准(设计、制造、安装标准)、设计压力、zui高(zui低)工作压力、加压介质、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制造、安装监检日期、监检项目、监检方式、监检工作见证、监检人员签字、监检确认日期等内容。在“监检工作见证”中填写签字确认的资料和监检见证资料的编号,并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年报的要求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
7.10.2 监检工作记录
监检工作记录作为监检工作的原始证明资料,在监检工作中,监检人员应当详细、完整、真实的填写监检工作记录。监检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监检产品名称、编号、技术参数等;
(2)需要记录监检项目审查、检查、检验试验的详细情况;
(3)监检工作中发现有问题监检项目、内容以及处理和确认的情况;
(4)其他需要记录或者备忘的情况。
7.11 特殊规定
7.11.1 境外制造监检

(1)境外氧舱制造监检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承担;
(2)境外制造的氧舱,因故未进行制造监检的,在氧舱到岸后,经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按照氧舱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对氧舱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3)境外制造的氧舱,在境内安装时,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实施安装监检。
7.11.2 采用新材料等和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和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舱,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按照本规程第1.8.1条进行处理,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授权相应的检验机构实施制造、安装和改造监检工作。
7.11.3 移装监检
检验机构对氧舱移装监检时,应当根据氧舱技术特性和改造、移装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氧舱安装和改造监检项目确定氧舱移装的监检项目,但是所确定的监检项目必须能够覆盖氧舱移装时所涉及的项目。


八、使用管理
8.1 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除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购置和使用氧舱;
(2)使用单位根据氧舱技术特性以及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配备1~2名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氧舱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年度检查工作;
(3)安全管理和作业、维护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经培训、考核后,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和经制造监检合格的氧舱;
(5)氧舱安装、调试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氧舱进行验收,并且出具氧舱验收报告;验收项目应当包括氧舱制造、安装质量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检验、试验的结果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规定等。
8.2 使用安全管理
8.2.1 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简称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2)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办理使用登记,逐台建立氧舱安全管理技术档案;

(4)氧舱的购置、年度检查、维修、报废等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并且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
(6)制订氧舱年度检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年度检查报告;
(7)申报氧舱定期检验,安排落实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8)及时向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氧舱的变更和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情况;
(9)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吊车处理导则》TSGZ0006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参加事故的救援和协助事故调查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10)组织安全管理、作业、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考核;
(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2.2 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8.2.2.1 使用单位义务

(1)按照本规程规定配备安全管理责任人;
(2)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召开会议,督促、检查氧舱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8.2.2.2 安全管理责任人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氧舱操作规程;
(3)组织开展使用安全教育培训;
(4)组织氧舱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5)组织开展氧舱定期安全检查和年度检查工作;
(6)编制氧舱年度检查、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7)组织制定氧舱事故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按照氧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氧舱事故救援;
(8)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氧舱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9)发现氧舱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氧舱,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建立氧舱安全管理技术档案;
(11)纠正和制止氧舱操作、维护人员的违章行为。
8.2.2.3 操作、维护人员义务
(1)严格执行氧舱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使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6)参加事故应急演练和氧舱事故救援,掌握基本救援技能。
8.2.3 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2)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办理使用登记,逐台建立氧舱安全管理技术档案;
(4)氧舱的购置、年度检查、维修、报废等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并且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
(6)制订氧舱年度检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年度检查报告;
(7)申报氧舱定期检验,安排落实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8)及时向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氧舱的变更和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情况;
(9)依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参加事故的救援和协助事故调查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10)组织安全管理、作业、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考核;
(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2.4 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氧舱的技术特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氧舱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氧舱操作规程;
(3)氧舱安全管理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4)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5)氧舱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整治规定;
(6)氧舱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7)氧舱管理、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8)氧舱的购置、维修、维护、报废等管理规定;

(9)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2.5 使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氧舱使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使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J)、《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K);
(2)氧舱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维修质量技术资料;
(3)氧舱验收报告、年度检查记录、报告,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资料;
(4)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5)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以及修理和更换记录;
(6)氧舱运行和操作记录;
(7)事故或者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记录、报告等资料;
(8)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8.2.6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氧舱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程序和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程序;
(2)操作参数和操作要求;
(3)操作记录。
8.2.7 维护保养
氧舱的维护保养,是指氧舱在符合本规程及其标准和使用需求的情况下,使用单位为保持氧舱的安全使用状态所进行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维护保养工作包括:
(1)日常保养和定期对氧舱进行维修保养;
(2)对维修保养中修理、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检查;
(3)记录维护保养工作情况。
8.2.8 事故应急预案与异常情况、隐患和事故处理
8.2.8.1 事故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救援装备,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演练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包括:
(1)应急救援处理人员的责任与分工;
(2)发生事故或者异常情况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程序;

(3)事故或者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报告程序。
8.2.8.2 异常情况、隐患处理的要求
使用单位在发生以下异常情况和隐患时,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消除隐患:
(1)舱体以及压力容器和管道等承压零、部件出现泄漏、裂纹、变形、异响等缺陷的;
(2)有机玻璃材料承压零、部件出现大量银纹、鼓包、老化等缺陷的;
(3)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达到有效控制以及压力测定、显示、记录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
(4)呼吸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达到有效控制,呼吸气供应源以及排气口工作环境存在油脂污染或者消防隐患,呼吸气供应源的低温绝热储罐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等情况的;
(5)电气系统的装置、仪器、电器元器件、配电柜(板)等出现温度超过规定值和有烟雾或者异味产生,保险装置断开(熔断),电器、仪器、运行数据测定、显示、记录等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
(6)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损坏、超出有效期,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不能正常工作或者传感器失效、损坏,静电接地装置损坏的;
(7)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的;
(8)其他异常情况和隐患。
8.2.8.3 事故处理
(1)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在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2.9 报废处理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氧舱,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及时进行报废和销毁处理。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且不可能消除的;
(2)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8.3 使用登记
(1)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氧舱,不得投入使用;
(2)氧舱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质监部门逐台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8.3.1 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8.3.1.1 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氧舱使用登记时,应当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氧舱产品合格证(含《氧舱产品数据表》)和《氧舱安装数据表》;
(4)《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注8-1);
(5)氧舱安装(或者改造)验收报告;
(6)检验报告(注8-2);
(7)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复印件);
(8)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相关资料。
注8-1: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的使用单位不需要提交《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注8-2:改造、移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检验报告或者定期检验报告。
8.3.1.2 受理、审核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市级质监部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提交的氧舱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应当一并受理;
(2)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及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使用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原因;
(3)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需要对现场进行核查的,核查时间除外)。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书,并且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4)同意登记的氧舱,市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附件C的规定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在《使用登记表》zui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氧舱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5)登记工作完成后,市级质监部门应当将《氧舱产品合格证》(含《氧舱产品数据表》)、《氧舱安装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以及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8.3.2 使用登记变更

8.3.2.1 改造
氧舱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8.3.2.2 停用
氧舱拟停用6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封存氧舱,在封存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质监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到市级质监部门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8.3.2.3 移装
8.3.2.3.1 移装定义
氧舱移装是指由原安装、使用场地迁移到另外的安装、使用场地(包括除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外,其他氧舱在使用单位内部场地进行的移装)。
7.3.2.3.2 移装监验
氧舱移装的安装过程应当实施安装监检。
8.3.2.3.3 市级行政区管理域内移装
在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的安装监检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8.3.2.3.4 跨市级行政管理区域移装
跨市级质监部门行政管理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市级质监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原市级质监部门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样式见《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附件D]。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新《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的安装监检证书,向移装地市级质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8.3.2.4 过户
氧舱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定期检验报告到原市级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市级质监部门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
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登记资料、氧舱质量技术资料、使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全部移交氧舱新的使用单位。

8.3.2.5 更名
使用单位更名时,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到市级质监部门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8.3.2.6 不予以申请变更使用登记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申请变更使用登记: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已经报废的;
(3)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本单位更名的除外);
(4)未提交《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氧舱安装(或者改造)验收报告的;
(5)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的。
8.3.3 注销
氧舱报废时,使用单位的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市级质监部门,予以注销。
8.3.4 使用登记证的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氧舱的显著位置,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也可以存放在使用单位使用安全管理技术档案中,但是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氧舱的显著可见部位。


8.4 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作业(含维修)人员每年度对氧舱进行至少一次的常规性检查。
8.4.1 基本要求
(1)当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在同一年进行时,应当*行年度检查,然后进行定期检验;
(2)年度检查工作应当由取得资格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
(3)年度检查前,应当根据氧舱使用、维护情况和技术特性,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由使用单位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4)年度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消除;
(5)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后,应当出具《氧舱年度检查报告》(见附件L)。
年度检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
8.4.2 年度检查项目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和安全管理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检查的检查项目。年度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年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
(2)资料审查,包括本年度内氧舱的运行、维护记录,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记录、报告,安全管理、作业、维修人员资格证等的审查;
(3)检查舱体,检查舱门、递物筒的密封材料是否老化、变形;医用氧气加压舱舱内导静电装置的连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有机玻璃材料是否存在损伤、材料劣化、银纹等缺陷以及有泄漏情况;各传感器数据采集口是否畅通,保护情况是否良好等;
(4)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检查,检查氧舱内呼吸装置(包括急救吸氧装置)是否能够正常工作;舱内、外应急排气装置以及系统的各控制阀门操作是否灵敏、可靠、无泄漏,有无油脂污染现象;气体过滤材料是否按照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了清洗、更换;采用气瓶作为呼吸气体供应源的,检查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等;
(5)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检查,检查照明装置、视频装置、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温度调节和加湿装置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在正常供电网络中断时,应急电源装置是否能够自动投入使用等;
(6)消防系统以及使用环境检查,检查设置水喷淋消防系统氧舱的水喷淋消防系统是否完好;舱内、外配备的灭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氧舱以及呼吸气体供应源的场地、房间防爆、通风、消防措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油脂污染情况等;
(7)安全保护装置检查,检查安全阀、压力表等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呼吸气体浓度和温度、湿度测量装置、仪器、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呼吸气体浓度传感器是否在有效期内;氧舱运行参数自动记录装置是否能够正常工作等;
(8)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9)对本年度经过修理、更换的零部件、部位进行检查;
高海拔试验舱除进行前款要求的相关检查项目的检查外,还应当检查绝热层和防潮层是否有破损、剥离以及结露等现象。
8.4.3 检查结论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1)“符合”,是指经检查未发现缺陷或者有轻度缺陷经消除后不影响使用安全,允许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是指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或者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对缺陷以及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消除和整改,经检查人员对缺陷进行重新检查和对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后,方能允许使用;
(3)“不符合”,是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不允许投入使用。

8.4.4 年度检查报告
(1)年度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并且及时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做出检查结论;
(2)年度检查报告应当有检查(编制)、审批二级签字,审批人员为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8.5 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
8.5.1 特殊规定

(1)本规程规定的氧舱移装要求不适用于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的使用不得超出使用单位场地(院)范围内;
(2)因医疗需要,必须进入氧舱内的医疗器械、设备、仪器仪表除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经使用单位氧舱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氧舱内使用。
8.5.2 禁止性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不得购置和使用未经制造、安装和改造监检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以及已报废(注销)的氧舱;
(2)不得采取租赁的方式使用氧舱;
(3)不得将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的氧舱过户或者出售;
(4)不得擅自移装氧舱。


九、定期检验
9.1 基本要求
9.1.1 定期检验的定义

氧舱定期检验,是指由检验机构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在停机时,对氧舱安全状况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工作。
9.1.2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3年至少进行1次,并且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氧舱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2)连续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定期检验周期自本次检验开始计算;
(3)在定期检验中怀疑有重大影响安全因素的以及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9.1.3 定期检验的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在氧舱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报检。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定期检验报检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9.2 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的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9.2.1 检验方案制定
(1)定期检验工作前,检验机构根据本规程的规定以及所检验氧舱的技术特性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应当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2)氧舱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在检验方案制定时,检验机构应当征询使用单位以及制造、安装等单位的意见。
9.2.2 检验前的准备
9.2.2.1 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1)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对氧舱内、外进行清理和舱内消毒处理;
(2)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包括制造、安装、运行、改造、维修、安全附件校验、事故处理以及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年度检查报告等资料)。
9.2.2.2 检验机构的准备工作
(1)根据氧舱技术特性准备检验检测记录表格;
(2)准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装置以及安全防护和监测装备;
(3)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
9.2.3 检验的实施
(1)检验人员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人员根据检验中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检验记录;
(3)检验时,使用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检验现场协助检验工作,并且及时向检验人员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9.2.4 缺陷以及问题处理、检验检测结果汇总、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1)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1)》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注9-1)(见附件M)中填写检验中发现的缺陷以及问题和初步检验结论,并且及时提交给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注9-1:经检验,氧舱不存在缺陷和问题的,为保障氧舱在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时间段的使用,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完成后及时出具《氧舱检验意见书(1)》。经检验,氧舱存在缺陷和问题的,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完成后出具《氧舱检验意见书(2)》。
(2)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缺陷以及问题,使用单位应当针对《氧舱检验意见书(2)》的意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处理;

(3)检验机构在使用单位完成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以及问题处理后,应当及时对缺陷以及问题进行确认检验;
(4)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缺陷以及问题需要进行改造与维修的,应当逐台填写检验案例,并且上报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
(5)检验机构在缺陷以及问题处理确认检验后,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进行汇总;
(6)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及时出具《氧舱定期检验报告》(见附件N),检验报告中部分单项报告(如安全附件检验报告和附加检验报告等)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检验项目进行合并,检验报告由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批准人应当为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人。
9.3 定期检验结论
氧舱定期检验结论,包括安全状况验证结论、检验周期内的许用参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氧舱定期检验不进行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9.3.1 安全状况验证结论
氧舱的安全状况验证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1)“符合要求”,未发现缺陷或者有轻度缺陷经消除后不影响安全使用,允许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和缺陷,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整改和消除缺陷后,经检验人员对整改情况确认以及对缺陷重新检验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规定,方能允许使用;
(3)“不符合要求”,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氧舱安全使用,不允许使用。
9.3.2 检验周期内许用参数
定期检验结论中,应当注明氧舱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许用压力、许用温度、压力介质、人均舱容等许用参数。
9.3.3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定期检验结论中,应当注明氧舱下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包括年、月。
9.4 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
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以宏观检验为主,采用相应的检验方式、方法、仪器、装置实施检验。
定期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资料审查、舱体以及舱内物料、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等。
检验机构根据所检验氧舱的技术特性和使用、检验的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
9.4.1 资料审查

(1)审查氧舱、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改造等环节新增加或者有变更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氧舱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使用登记以及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查阅历次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记录、报告;
(4)查阅氧舱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5)审查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6)重点审查上次定期检验和本年年度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记录、检验、检查报告。
9.4.2 舱体以及舱内物料检验
(1)对非金属材料舱体、观察窗、照明窗等非金属材料是否有明显划痕、机械损伤和银纹等缺陷进行检验;
(2)对上次定期检验后,氧舱舱内物料发生变化的,审查其所变更材料的难燃或者不燃性以及抗静电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检验舱门以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变形;
(4)检验医用氧气加压舱舱内是否安装导静电装置,并且连接可靠;
(5)检验舱内各传感器数据采集口是否畅通和设置相应的保护,采集管路与传感器是否连接可靠;
(6)对舱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7)检验高海拔试验舱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是否有破损、剥离、结露等现象。
9.4.3 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检验
(1)检验氧舱内、外部设置的应急排气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和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检验压力调节、呼吸气系统的管道是否通畅,连接是否牢固,相关阀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3)检验呼吸气调节阀是否可靠。
9.4.4 电气系统
(1)测试在正常供电网络中断时,应急电源装置是否能够自动投入使用和能为应急呼叫、应急照明、通讯对讲等装置、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等装置提供的连续工作时间;
(2)定期检验周期内发生电气系统改变的,对所改变的电气元器件和电线(缆)有关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检验所改变的电气元器件和电线(缆)安全性能、隐蔽性、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3)测试通讯对讲装置通话是否正常;
(4)测试应急呼叫装置启动时,控制台上是否有声光报警信号显示,报警信号是否

由舱外作业人员手动操作才能够解除;
(5)检验照明装置的设置以及工作是否可靠。
9.4.5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检验舱内温度传感器防护是否完好;
(2)检验控制台上的温度、湿度显示是否正确。
9.4.6 消防系统
(1)检验舱内、外消防器材的种类是否符合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2)对设有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氧舱,确认水喷淋消防系统是否能够处于可靠的工作状态;
(3)检验水喷淋消防系统控制开关的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9.4.7 安全保护装置
(1)检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测氧仪、记录装置的设置、精度、测量范围,氧浓度传感器的种类、有效期,所设定的上下限报警点和报警功能等是否符合要求;
(2)检验安全阀、氧气压力表、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等计量器具、仪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3)对定期检验周期内更换安全保护装置的,确认其性能和功能(与介质相适应、测量精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测试氧舱外开式快开结构的舱门、递物筒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检验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可靠,实测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9.4.8 压力容器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的规定执行。
9.5 特殊规定
(1)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检验周期内进行定期检验的氧舱,使用单位应当提出定期检验延期申请,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报市级质监部门备案,并且经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方可以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申请定期检验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对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需要延期使用的氧舱,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保障措施,并且对氧舱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使用的氧舱安全性能负责;
(3)使用单位所在地发生灾害(地质灾害、水灾、火灾等)后,应当对氧舱按照定期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规定后,方能够投入使用。


十、安全保护装置

10.1 基本要求

(1)设计单位、制造和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规定设置、选用、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2)安全保护装置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采购持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
(3)氧舱不允许设置爆破片装置作为加压介质泄压或者应急排放装置;
(4)设置的测量、显示、记录仪表、仪器和装置等计量器具,应当按照相关计量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校验,并且按照相应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10.2 安全阀
(1)氧舱、压力容器配置安全阀的形式、数量、排放能力以及整定压力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规定;
(2)安全阀与氧舱、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设置截止阀(减压舱除外,减压舱设置的截止阀应当在阀门手柄处设置易断开金属丝固定在开启状态);
(3)安全阀与氧舱、压力容器之间的连接管直径不得小于安全阀进口直径,连接管长度应当尽量短;
(4)制造和施工单位在安全阀安装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整定。
10.3 安全联锁装置
(1)氧舱快开式外开舱门、递物筒盖应当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其锁定和复位压力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采用电驱动快开式外开舱门时,设置的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具备舱内有压力时能够自动切断电驱动系统电源的功能。
10.4 阀门
截止阀、电磁阀、减压阀、应急切断阀、紧急排放阀等阀门在安装时,阀杆应当处于正确的方位,并且还应当按照所示的介质进出口方向安装。安装截止阀、应急排放阀的,应当明显位置标注开关方向和警示标志。
10.5 应急排放装置
应急排放装置应当便于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操作和可靠。
10.6 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1)设置的不间断电源、电器装置等应当具有电流过载保护功能;
(2)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外部。
10.7 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和气体分析装置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置的氧气浓度测定仪在氧气浓度超*,应当同时具有声、
光2种信号报警,报警误差不大于±1%,其示值误差不大于±3%,并且具有自动记录功能;

(2)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和气体分析装置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呼吸气体浓度传感器应当在有效期内;
(3)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的采集口应当设置在氧舱中间的中下部,不得被任何物品遮挡,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堵塞、损坏和人员触摸。
10.8 接地装置
(1)氧舱接地装置应当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
(2)氧舱接地装置可以连接到建筑物接地装置上,但还应当满足本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3)氧舱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4Ω,连接导线与埋地部分材料应当以焊接形式连接牢固,并且在接地装置连接处明显位置标注“ ”标志。
10.9 压力表
(1)压力表的量程、精度、表盘直径、所测量的介质等要求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设计文件、相应标准的要求;
(2)用于测量氧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安装前应当进行脱脂、清洗处理。


十一、附则
11.1 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11.2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TSG 中有关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以外,1999年9月18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氧舱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A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返回设计单位;一份检验检测机构存档;

    (2)氧舱品种,填写医用氧舱、减压舱、高气压舱、高海拔试验舱、其他(便携式或者移动式);
    (3)如果填写内容较多时,以附页形式附在申请书后。

附件B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附页:“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注:
(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返回设计单位;一份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存档;

    (2)氧舱品种,填写医用氧舱、减压舱、高气压舱、高海拔试验舱、其他(便携式或者移动式)。
    [(3)如果填写内容较多时,请以附页形式附在申请书后,本注不印制]。

附录b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注: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设计单位,一份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存档。

附件C

氧舱产品合格证

注:本合格证包括所附的氧舱产品数据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将其信息输入特种设备数据库。

附录c

氧舱产品数据表

注:制造单位编制《氧舱产品数据表》时,可以根据氧舱技术特性和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数据项目,如实填写。

附件 D

氧舱安装数据表

注:安装单位编制《氧舱安装数据表》和填写时,可以根据氧舱技术特性和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数据项目,如实填写。

附件E

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二份送交制造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附件F

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安装单位,一份送交使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注: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二份送交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检验机构。

附件H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质监部门,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二份送交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

附件 J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注:纸张规格、证头字和边框的规格、字体请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印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格式印制(见标注的颜色和字号);其他字体(包括编号),由发证部门采用计算机打印,字体、字号按照其标注。

附录j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j1 编制基本方法
使用登记证编号由使用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编制。
使用登记证编号由设备特征代号、登记机关代号、登记顺序号、登记年份组成,包括汉字、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
容XX XX XXXX (XX)
登记年份
登记顺序号
登记机关代号
设备特征代号
j2 编号含义
j2.1 设备特征代号
包括以下两部分:
(1)*部分,用设备的汉字简称表示,氧舱用“容”代表;
(2)第二部分,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特种设备目录》设备基本代码的中间两位数表示,如医用氧舱为“41”,即实际上表示了该设备的类别和品种。
j2.2 登记机关代号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登记机关二部分代号。
(1)*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表示,如山东省用“鲁”表示;
(2)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的代号,编排方式按照该市在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以下简称《行政区划代码》)中本省的排列顺序,用其拼音字母A、B、C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号(拼音字母“O”和“I”不使用,以下同)。
注j-1:如果直辖市登记机关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质监部门办理,其使用登记机关的代号用该区、县按照《行政区划代码》中本市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以此编排。如果省、自治区以下的设区的市,直辖市以下的区、县登记编排超过所用的一位拼音字母时,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采用两位拼音字母表示,即从AA、AB、AC…AZ,BA、BB…BZ,CA、CB、CC…CZ,……,ZA、ZB……ZZ。其中“I”、“O”可以不用,以便和数字“1”、“0”混淆。

注j-2:如果设区的市的登记部门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质监部门办理,其使用登记机关的代号还是用该市的代号,登记顺序号由该市登记机关统一编排。
j2.3 登记顺序号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颁发该类别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登记顺序号(不考虑年份)。如登记的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
如登记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大写的拼音字母代替。如登记某一类别的氧舱顺序号为10000,则登记顺序号为A000,以此类推。
j2.4 登记年份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设备的登记年份,并且加括号“( )”(括号为半角形式)。
如该设备于2011年进行登记,则用“(11)”表示。
j3 编制举例
如,2012年1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某单位到潍坊市登记机关办理一台医用氧舱的使用登记,该登记机关历年来已经办理该类别(品种)氧舱共10台,该证的总顺序号则为0011,按照《行政区划代码》,潍坊市在山东省的排列为第三,则编为C,故该台医用氧舱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容41鲁C 0011(12)”。

附件K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共2页 第1页

共2页 第2页

附录k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k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氧舱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k2 设备基本情况
k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直接印制为“压力容器”。
k2.2 设备类别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氧舱”。
k2.3 设备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对氧舱,填写“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高气压舱”、“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等。
k2.4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氧舱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k2.5 设备代码
按照氧舱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k2.6 设备型号
也称产品型号,按照氧舱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
k2.7 主体结构型式
根据氧舱的结构型式填写,如:“卧式,二舱三门”、“卧式,舱群,X舱X门”等。
k2.8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设计文件、氧舱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k2.9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氧舱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k3 设备使用情况
k3.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
k3.2 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k3.3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k3.4 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k3.5 单位性质
填写单位经济类型(成分),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港澳台、合资等。
k3.6 所属行业
参照GB/T 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对于使用单位可以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及、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按照括号外的大分类填写。
k3.7 法定代表人
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
k3.8 安全管理部门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氧舱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可划“—”。
k3.9 安全管理人员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氧舱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k3.10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氧舱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k3.11 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对氧舱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k3.12 单位内使用地点

填写氧舱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场地、某某科室等。
k3.13 使用场所类别
由使用单位填写,登记机关核实确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改)。按照分类监督管理方式,针对使用场所(环境)对氧舱安全运行性能的影响,包括管理、事故影响程度等。目前,由于没有安全技术规范予以规定,可以不填写而划“—”,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有关分类监管的要求进行分类。
k3.14 运行状态
填写氧舱的用途和运行方式。用途为自用,运行方式为包括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
k3.15 投入运行日期
填写办理登记的氧舱正式投入运行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k3.16 设备地理坐标
填写氧舱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在使用登记时没有完善前可不填写。登记机关划“—”。
k3.17 产权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所属行业
填写拥有氧舱资产的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和所属行业,填写方式和使用单位相同。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一栏中填写“同使用单位”,其他相应栏中划“—”。

k4 设备制造、安装与监检情况
k4.1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氧舱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
k4.2 制造许可证编号
填写氧舱制造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k4.3 产品编号
按照产品合格证填写。
k4.4 制造日期
按照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填写。
k4.5 产品合格证编号

填写氧舱出厂所附的产品合格证编号,该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氧舱产品数据表、产品铭牌一致。
k4.6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设计单位名称。
k4.7 产品图号
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图号。
k4.8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填写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称。
k4.9 鉴定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质监部门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的核准证编号。
k4.10 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编号
填写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出具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的编号。
k4.11制造监检机构
填写负责该氧舱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
k4.12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质监部门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

k4.13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
k4.14 安装监检机构
填写负责该氧舱安装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安装监捡的氧舱,注明“不实施监捡”,将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监检证书编号栏目划“—”。
k4.15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质监部门核准的安装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
k4.16安装监检证书编号
填写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


k5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移装。

k5.1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从事氧舱施工单位的名称。
k5.2 施工可证编号
填写从事氧舱施工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5级压力容器)编号。
k5.3 施工类别
填写氧舱使用登记时的氧舱施工类别,包括安装、改造、移装等。
k5.4 施工告知日期
填写施工单位向质监部门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
k5.5 施工竣工日期
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氧舱交付手续的日期。
k6 氧舱主要性能参数
填写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操作)的氧舱主要性能参数。
k7 设备保险情况
按照氧舱的保险情况填写,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
k7.1 保险机构
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
k7.2 保险险种
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
k7.3 保险价值

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定的的实际价值。
k7.4 保险费
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k7.5 保险金额
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zui高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zui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
k8 设备变更情况

因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氧舱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新建氧舱办理使用登记,可全部划“—”
k8.1 变更项目
按照“使用单位、使用地址、氧舱参数”等填写。
k8.2 变更类别
按照过户、移装、改造等填写。
k8.3 变更原因
按照转让、搬迁、安全状况不合格等填写。
k8.4 变更日期
填写变更完成的日期。
k9 设备检验情况
办理使用登记时的氧舱检验情况(制造、安装、改造、移装监检除外),包括重新启用的检验、事故检验、定期检验等。
k9.1 检验机构
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k9.2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检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k9.3 检验类别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zui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重新启用检验、事故检验、定期检验等。

k9.4 检验日期
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
k9.5 检验结论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一般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等。
k9.6 检验报告编号
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
k9.7 下次检验日期
填写下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对登记的,可以不填写。

k10 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单位盖章
(1)本表所示的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签字,注明签字日期(年、月、日),填表后盖单位公章,并且附氧舱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含《氧舱产品数据表》)、《氧舱安装数据表》(复印件)或者填写登记机关提供的设备数据表(数据表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登记填写,氧舱为3年。
k11 登记情况
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空白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受理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k11.1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k11.2 登记机关(章)
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章。

k11.3 监管类别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设备本质、使用场所、检验结论确定是否作为“一般监管”、“重点监管”对象。
k11.4 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 附件C的规定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附件 L

报告编号:               

氧舱年度检查报告

(印制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名称)

氧舱年度检查结论报告

氧舱年度检查报告附页

注:未进行检查项目的,在检查结果栏打“—”。无问题或者“符合”检查项目的,在检验结果栏打“√”。有问题或者“不符合”检查项目的,在检查结果栏打“×”,并且在备注、说明栏中加以说明。需要进行试验、校验、检测的应当附其单项报告。

附件M

(可以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氧舱检验意见通知书(1)

注: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是在《氧舱定期检验结论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一式二份,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各一份,本通知在有效期内有效。

(可以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氧舱检验意见通知书(2)

注:本通知书是作为定期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使用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二份交送使用单位,其中一份使用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返回检验机构。当发现严重隐患时,应当增加一份报送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

附件N

报告编号:        

氧舱定期检验报告

(印制检验机构名称)

氧舱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氧舱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共2 页 第1 页

共 2页 第 2页

注:经检验,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有问题或者不符合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没有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在检验中,无法进行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和“—”的,应当在备注、说明栏中加以说明。需要进行试验、检测、校验的,应当另外附单项试验、检验、检测报告,单项报告的格式可以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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